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20-11-30 2511
中國網地產訊 11月27日,廣州市集中出讓4宗地塊,包含1宗商住用地、3宗商服用地。分別位于增城區(qū)、黃浦區(qū)??偲鹗純r60.9億元。最終,4宗地塊均以底價成交。
其中,Bristol (Zengcheng) Assets Pte. Ltd.以底價11.24億元摘得,樓面價11995元/㎡。
據中國網地產了解,該公司或為新加坡豐樹集團所持有。據了解,豐樹的主要業(yè)務包括資本管理及房地產開發(fā)。其商業(yè)模式是將地產開發(fā)、投資、資本與物業(yè)管理能力融為一體,以創(chuàng)造價值。截至目前在廣州持有豐樹工業(yè)村、銘豐廣場等物業(yè)。
資料顯示,該地塊編號為18003210A20061號,位于廣州地鐵二十一號線朱村街鳳崗站南。出讓面積24659.54㎡,建筑面積≤93706.25㎡,起始價11.24億元,競買保證金2.25億元,最高限價162980萬元。
出讓文件顯示,本次掛牌成交價包括41000平方米地下車庫及設備用房的土地出讓金2506.125萬元,若地下車庫及設備用房的實測面積超過41000平方米,超出部分則按相關規(guī)定補繳出讓金。
競得人須在交地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項目所有立項、環(huán)評、規(guī)劃等報批手續(xù)并開始動工開發(fā),項目須在交地之日起36個月內竣工。其中在交地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規(guī)劃、施工報建手續(xù),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12個月內動工開發(fā)。
競得人須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面積比例不低于該地塊總建筑面積的30%,若地塊分期開發(fā),需在首期落實裝配式建筑的面積比例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技術要求須符合國家或省現行的裝配式評價標準規(guī)定, 接受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的監(jiān)管。
廣州市洪圣沙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城投+雪松實業(yè))以底價49.7億元摘得黃浦區(qū)3宗地塊。
黃埔區(qū)HP-HSS-01地塊出讓面積143557㎡(城市道路用地面積28963㎡,綠地用地面積53350㎡,河涌用地面積4416㎡,可建設用地面積56828㎡),計容建筑面積≤152954㎡,起始價142095萬元,競買保證金28419萬元,建筑密度≤50%,綠地率≥25%。
黃埔區(qū)HP-HSS-02地塊出讓面積92043㎡(城市道路用地面積22259㎡,綠地用地面積28663㎡,河涌用地面積796㎡,可建設用地面積40325㎡),計容建筑面積≤150037㎡,起始價127772萬元,競買保證金25555萬元,建筑密度≤50%,綠地率≥25%。
黃埔區(qū)HP-HSS-03地塊出讓面積192010㎡(城市道路用地面積27348㎡,綠地用地面積80065㎡,河涌用地面積5043㎡,可建設用地面積79554㎡),計容建筑面積≤296880 ㎡,起始價227114,競買保證金45423,建筑密度≤50%,綠地率≥25%。
出讓文件顯示,上述3宗地塊競買申請人或其實際控股股東須具備文旅項目開發(fā)及運營經驗,在運營文旅項目不少于3個;
競得人須承諾,HP-HSS-01地塊、HP-HSS-02地塊總投資不少于3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25億元);HP-HSS-03地塊總投資不少于60億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不少于50億元)。項目建設內容以文旅總部為核心,集創(chuàng)新金融、創(chuàng)客新城、文化旅游、商業(yè)配套于一體的國際慢島;
HP-HSS-01地塊、HP-HSS-02地塊競得人須承諾依法競得項目地塊、完成項目建設并自項目運營后第三個會計年度達到規(guī)模運營,具體達到以下經濟指標: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累計不低于25億元;項目運營的首個完整年度,項目方在本區(qū)實現營業(yè)收入約200億元;項目運營首個完整年度在本區(qū)繳納稅收約3800萬元;規(guī)模運營后的首個完整年度,項目方在本區(qū)實現營業(yè)收入約250億元;規(guī)模運營后的首個完整年度在本區(qū)繳納稅收約5000萬元;
HP-HSS-03地塊競得人須承諾依法競得項目地塊、完成項目建設并自項目運營后第三個會計年度達到規(guī)模運營,具體達到以下經濟指標: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累計不低于50億元;項目運營的首個完整年度,項目方在本區(qū)實現營業(yè)收入約400億元;項目運營首個完整年度在本區(qū)繳納稅收約7400萬元;規(guī)模運營后的首個完整年度,項目方在本區(qū)實現營業(yè)收入約500億元;規(guī)模運營后的首個完整年度在本區(qū)繳納稅收約1億元;
競得人須承諾,在黃埔區(qū)、廣州開發(fā)區(qū)范圍內辦理工商登記,并將其稅務征管和統(tǒng)計關系納入本區(qū)。項目建成運營后在本區(qū)實際經營辦公,運營后10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本區(qū)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對外轉移業(yè)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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